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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区近年来职务犯罪特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0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革命老区内江市东兴区地处四川盆地南部,是国画大师张大千、新闻巨子范长江的故乡,也是内江城市核心开发区。随着内江大城市建设的不断拓展,境内近年来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市扩展等各种建设项目繁多,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高发。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党委政府的声誉和形象,近年来屡禁不止。为此,笔者对2011年以来东兴区职务犯罪及审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达到突出打击重点,增强预防效果,推动全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顺利开展的目的。
    一、职务犯罪审判情况及特点  
    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东兴区法院共审结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17件,判处罪犯45人。从刑事处罚上看,免予刑事处罚9人,占20%;判处缓刑24人,占36.95%;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7人,占53.33%;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占20%;从犯罪类型上看,贪污罪12件28人、贿赂罪4件13人、挪用公款罪1件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三大类共五十三个罪名。而东兴区法院近年来所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集中单一。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三个罪名上,占案件总数的95%以上。其中贪污罪12件,占70.58%,贪污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是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主体中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32人,占判处总人数的71.11%,其中村委会成员27人,占判处总人数的60%。“窝案”现象普遍。
    三是区级机关的贪贿犯罪主要集中在文体、国土系统,较之以前的建设、房管系统为案发高危单位的格局有所改变。区文体局长、副局长均因贪污公款受到刑事处罚。
    四是适用缓、免刑比例较高。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从严治吏、从重惩吏呼声的高涨,人民法院加大了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的控制,近三年来东兴区法院贪污贿赂罪缓、免刑的适用比例为56.9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也低于全国同期69.7%的总体适用率。但与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缓、免刑的适用比例还明显偏高。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东兴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较小,大多数案件犯罪数额多在五万元以下,绝大多数适用了缓、免刑。二是对于自首、立功、悔罪、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定较多。从调查的情况看,自首和退赃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免刑最主要的两个因素,占到所有适用缓免刑案件的半数以上。
    二、贪污、受贿罪高发原因分析
    (一)我区乡镇、村社干部贪污犯罪高发,受到刑事追究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32人,占判处总人数的71.11%,这些犯罪群体主要集中于我区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沿线的双才、永东、新店等乡镇,镇、村两级干部在征地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等工作中胆大妄为、贪污贿赂。如东兴区双才镇玉皇村党支部书记刘奎伙同村主任、村文书贪污高速公路补偿款金额巨大,分别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外,双才镇滴水村、楠林村,永东乡核桃湾村的村“两委”均被一锅端,说明村干部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淡薄,这些犯罪直接侵害了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极易激起民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同时,也体现出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开展廉政教育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2011年至2013年,区法院审理的10件贿赂案件中,行贿案件1件1人,受贿案件9件10人。从判处行贿案件和受贿案件的悬殊比例可以看出,我们目前对行贿案件的查处、审判力度仍然还有巨大差距。行贿诱发受贿,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受贿犯罪的高发。我们认为,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刑法没有规定行贿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予以明确,导致无法准确量刑,影响惩罚效果,也显示出对行贿罪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刑法规定对追诉前主动交代的行为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实践中,由于行贿人的主动交代对受贿犯罪的认定起关键作用,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常常会得到免除处罚,但由于工作或职业特点,这些人很可能再次实施行贿行为。刑法对这种情况下的行贿犯罪如何量刑未作规定,导致行贿行为屡禁不止。三是刑法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限制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不但与国际反腐公约要求不一致,也影响了打击贿赂犯罪的效果。
    三、法院的审判措施
    (一)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质量。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对政治生命的珍视甚过其人身自由,对于同时剥夺被告人政治生命和人身自由的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更要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区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折不扣地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从严要求,务必搞准。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侦查机关又无法补查补证的,绝不勉强下判,或者要求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力争将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公正裁判。一是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建立起公正裁判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将量刑建议程序引入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三是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邀请群众代表、专家学者旁听庭审,征询裁判意见;四是明确规定对可能适用缓、免刑的职务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大要案件,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严格缓免刑适用条件,控制判处数量;五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最大限度排除案外因素干扰。
    (三)回应社会关切,控制缓、免刑适用。近年来,由于职务犯罪缓、免刑适用比例居高不下,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从去年开始,区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多措并举,有意识地控制、减少缓、免刑的适用。一是严格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标准,严控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依照刑法、司法解释和两高意见的规定,审查认定自首、立功情节。对于立功,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还要审查立功线索来源是否合法,立功是否出于认罪、悔罪以及立功质量的高低。对于确需减轻处罚的,必须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刑期,绝不允许为了适用缓刑而超出幅度减轻处罚。二是对以下四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免刑。(1)犯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拒不退赃,无悔罪表现的;(3)犯罪手段、情节恶劣,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救济款项或物资的。
    四、对策建议
    (一)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城中村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领域腐败多发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突飞猛进,发生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截留、私分、挪用补偿款、征地款,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频发,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不时引发群访事件,成为败坏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重视和加强基层组织廉政建设,将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不断向农村基层延伸覆盖已成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迫切任务。一要配强乡镇、街办等基层政权组织中的纪检、监察力量,延伸纪检、监察触角到村一级,保证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二要建立重大征地拆迁项目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制度,由基层监察部门主动介入项目执行,进行全程监督,预防腐败发生,同时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大查办、惩治力度。要充分发动群众举报,重视举报线索的查处和反馈,要注重分析网络舆情,健全犯罪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要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协调,群策群力做好案件的查处、审查起诉和审理工作,树立反面典型,从严惩治打击,充分发挥震慑、教育作用。
    (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追究力度
行贿犯罪打击不力是受贿犯罪高发的因素之一,也无法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首先要统一纪检监察、检察、审判三机关的思想认识,明确此项工作对整个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其次要在查处落实的基础上,重视案件的移交和审查起诉,确保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贿人得到法律追究和刑事处罚;三是完善立法规定。取消限定条件、与受贿罪同罚、行政处罚手段跟进配套。
    (三)完善“以防为主、惩防并举”的职务犯罪惩防体系
    惩罚是手段,预防是目的,在加大对职务犯罪从严打击、加强特殊预防的同时,要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职务犯罪一般预防工作。一是对职务犯罪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规范制度,约束权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广泛动员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挤压腐败滋生的空间;三是结合典型案件,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以鲜活的案例触动公职人员的内心,使其从思想深处筑起拒腐防变,远离犯罪的防火墙。
    (四)加大职务犯罪案件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震慑和教育功能
    一要强化宣传报道的及时性。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都比较关注,对案件结果的及时报道,既是对社会公众的回应和交代,更是对潜在犯罪因素的震慑和打压;二要强化宣传报道的多样性和生动性。要通过电视新闻、通讯报道、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形式宣传案件审理经过和审判结果,让社会大众知晓并接受教育。要采取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图片展览等形式,让公职人员身临其境接受教育,增强廉洁从政的主动性;三要强化宣传报道的实效性。要针对不同情况,突出行业特点,选择典型案件,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宣传合力,要将宣传工作成绩纳入各部门考核体系,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共同努力,以认真扎实宣传工作取得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有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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