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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积极作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0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体中华儿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胜利实现了我们党提出的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战略目标。“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的发展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1]。作为担负着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保障发展重要职责的人民法院,如何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认识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在绝大多数的人不愁吃不愁穿,却“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满腹怨言、一脸不公,甚至狂妄地叫嚣着要变“天”,全民不患寡而寡不均,整个社会就这样进入了矛盾高发期和凸显期。“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2]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主义建设举步维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在不歪曲、不回避这一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将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标,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创造性地解决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取得了经济社会全面迅速发展的伟大成就。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发展生产力容易,要想实现共同富裕却何其艰难,特别是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虽然我国目前经济总量已跃升至世界第二,但其人均GDP仍然很低,位于世界后列,仍然处于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的历史阶段,城乡发展、区域发展、行业发展、个体发展等尚不平衡,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水平普遍较低,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富人的带动作用不甚明显,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仍然存在,这些社会现实必然带来心理的不平衡,当这种不平衡达到一个临界点后,就会产生“蝴蝶效应”,使得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地相互交织并迅速积累和扩张,引爆普遍化、多样化、复杂化的利益诉求,因此,简单问题变为复杂矛盾,单一事件引发群体冲突就不可避免,矛盾纠纷的化解也不太可能像老太婆纺线能够一手一手的从容应对了。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在改革开放初期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落后条件下,我国今天取得的巨大、辉煌的成就,本应是有目共睹的,然后,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带来的是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在这样的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极易变得浮躁起来,加之某些团体的刻意破坏和分裂,使得一些人不仅不能客观地看待和珍惜当下的生活,积极主动作为,反而一味艳羡和推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拿个人眼中所谓的民主和公平说事,从而陷入自己设置的牢笼,仇视社会,难以自拔。殊不知,西方的民主和公平也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往往形式大于内容,所谓的广泛参与不过是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相互博弈,社会最底层的普通老百姓只是棋子而已,其享受的高福利也不过是经过几百年发展堆积的结果。虽然如此,其社会管理的某些举措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特别是以法律的名义,完成对整个社会的掌控,确实有他们的一套。我们的社会管理还相对滞后,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司法弱化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仍然普遍存在,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这样就难免会产生“你不给我说法、我就给你说法”这样极端的行为,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但谁都知道,绝对的公平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那人民群众为什么不能接受一丁点的委屈,甚至产生毫无针对性的“仇官”、“仇富”心理,这就是因为社会管理没有跟上,导致民意疏通不力,社会矛盾堆积,民众在长期沉默中发生突变。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的阶级属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既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社会规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必须准确把握“人民性”这一阶级属性,始终坚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全力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执政党,历史无数次地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发展中国,特别是在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才能够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举世瞩目的成就;试想一下,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土地,56个民族,13亿人口的大国,如果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而是盲目崇拜西方“三权”分立的所谓民主制度,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分五裂,不仅实现不了现代化,而且会在无尽的动荡和纷争中倒退;同理,人民法院的工作也绝对不能背离其阶级属性,游离于党的领导之外,追求绝对的司法独立,否则就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而且极有可能沦为仅仅为强权势力和特权阶级服务的工具,站在人民群众对立面。
    坚持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在要求。与西方国家的法院不同,我国的法院前边均冠有“人民”二字,作为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器,我国的法院必须强调人民性,工作的是非、对错、成败,只要放到这个试金石上一检验,自然会见分晓。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一定不能如西方国家的法院一样追求所谓的超然中立,而应积极能动司法,在法律的框架内,不仅仅拘泥于个案的片面处理,多站在整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立场去考虑、分析和解决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评判与人民利益的高度契合,体现立法本意;应在亲民、便民、利民、惠民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保障作用,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保民安,维民权,解民忧,促民和。
    坚持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虽然我国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吸收了某些西方国家法律原理和体例,但由于各自服务对象的不同,因此,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关于人权和物权的规制,在绝对的公平正义不可能存在的前提下,我们应当看到,法律本身在制定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良苦用心。公平正义的司法,既是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需要,当法律被肆意践踏,公平正义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几十年来苦心经营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也极有可能因此而被人民所抛弃,“平之如水,触不直而去之”,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的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追求。
    三、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积极作用
    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2010年,中央政法委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全国政法部门的三项重点工作。201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加强动态管理,更加注重平等沟通和协商,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被作为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写入纲要。2011年5月30日,胡锦涛总书记更是专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会议认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繁重。会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4]。
    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地区都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以四川为例,自2009年以来,四川省委、省政府就在开始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并在维护藏区、地震灾区和全省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5]。在这个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这一工作模式的动议者,始终着眼于全省工作大局,将司法调解定位于主导作用,清晰界定“三大调解”职能,坚持“指导不参与、支持不替代”,并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了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和保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司法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必然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东兴区人民法院为例,自2009年以来,该院将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一是要求干警深刻认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重要意义,自觉将日常审判工作融入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切实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庄严承诺,着力解决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节约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维护基本价值伦理,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二是将调解工作从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延伸;将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将调解工作的完成情况,记入法官个人执法档案,作为评先、晋级、任用的重要依据;推行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交流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分析研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院(庭)长参与调解制度,全力解决突出矛盾纠纷;三是将涉及婚姻家庭、社区邻里、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流转、城镇拆迁等事关民生和地方发展的案件,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实行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程全员调解,并着力通过对案外因素的深入细致了解,准确把握纠纷产生深层次原因,通过正面疏导、真情感化、利益比较等方法进行调解,提出合理化解决方案,竭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全力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四是依托多元化纠纷预防与协调解决机制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着力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劳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整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资源,并通过建立联合调解机制,设立类型化案件巡回审判法庭,聘请特邀司法调解员,主动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全力构筑良好社会发展环境。2009年以来,该院共调结民事案2653件,调撤率达67.8%;调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38件,调撤率达84.4%;和解协调撤诉行政案17件,协调撤诉率达47.2;和解执行案696件,执行和解率达45.2%,全部审结案件无一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信访,该院先后被表彰为内江市、东兴区矛盾纠纷化解暨“大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并涌现出了四川省“十大调解能手”、四川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四川省法院系统司法调解标兵等调解工作先进典型。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因城市扩张和工业化进程推进引发的矛盾纠纷中,东兴区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司法,通过向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参考意见和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又维护民众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牵一发而动全身,搅动起更为广泛和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较好地保障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虽然司法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对社会矛盾化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很多法院虽已全面推行全程全员调解,但个别干警对司法调解的认识仍不到位,在工作时有的是走过场、搞形式,简单敷衍了事,有的是缺乏大局意识,单纯追求个案效果;二是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个别干警调解方法简单粗暴,不能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平衡点,综合运用案内案外因素,而是一味地“和稀泥”,甚至有极个别干警以调压判、久调不决,引发当事人不满;三是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统一科学的司法调解考评和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干警工作热情激发不够;诉调对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纠纷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因当事人反悔而变成了一纸空文。
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已是时不待我、刻不容缓。一是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将开展司法调解作为畅通民意、理顺群众情绪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从深刻理解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理解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理解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着力纠正少数干警“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错误观念,切实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工作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方法创新。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事关民生的案件和基本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全面推行立案调解,迅速定分止争;综合运行各种社会资源,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预期,以上门调解、巡回调解、院坝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为载体,因案、因人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和关键点,灵活运用“刑民联动”、“审执联动”等创新性调解方法;充分发挥特邀司法调解员熟悉基层、熟悉社情、熟悉人员的优势,大力开展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着力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强化基层法庭的基础作用和立案调解的前移后延作用,扩大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并将司法调解工作模式嫁接到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和执行积案化解工作当中。三是进一步强化机制建设。建立类型化案件专人调解机制,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集中交由专人调解;建立领导一线调解机制,对矛盾尖锐、影响广泛、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院领导亲自主持调解;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经过人民调解、行政协调达成的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兑现率;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将调解率、上诉率、自动履行率等作为审判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业绩考评和目标管理,实行部门、个人双重考核,落实奖惩;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及时认真研究总结工作方法、成效,努力形成一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诉调对接更完善、社会效果好的配套机制。四是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紧紧依靠党委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增强工作的预见性,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工作程序、衔接机制、效力对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调定即止,避免炒“回锅肉”的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工作指导,通过派出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对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人员开展培训,提升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水平,提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成功率;充分发挥专门巡回审判法庭的职能作用,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资源,力求形成合力,迅速妥善化解涉及特殊矛盾纠纷。五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加强司法调解中心建设,积极争取专门的人员、经费和编制,完善办公设施,配齐配强人员,规范日常管理;加强温馨调解室的建设,通过悬挂温馨标语,配备亲民设施,强化贴心调解,为当事人创造心情愉悦的调解环境,搭建握手言和的温馨平台;加强特邀司法调解员网络库建设,将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会做群众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高威信的各界人士吸纳为特邀司法调解员,努力实现全方位、无缝隙覆盖;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印发宣传单、电视、报刊等媒介宣传司法调解的优势和成效,倡导和谐价值观,引导民众走向自愿调解轨道,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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