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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成功协调处理一起颁发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
发布时间:2015-05-1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区法院成功协调处理一起颁发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组织双方协调,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愿为原告颁发机动车驾驶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2年4月,原告吴某某申领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因要将机动车驾驶证与摩托车驾驶证合并,2014年8月向被告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换领驾驶证,并且按照支队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原告符合申领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条件,但支队以原告右手手指存在缺陷不具备申请条件为由,拒不为原告颁发驾驶证。吴某某认为该支队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属行政违法行为。遂起诉请求判决该支队向原告作出颁发新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后,行政庭法官通过阅卷和走访医院专家了解到,原告所提供的《功能鉴定申请表》中鉴定结论:“右手食中节以远缺失,中指现疤痕,伸直功能位,屈指功能正常”,意思是右手食指中节及以上缺失,中指有疤痕,伸直功能正常。原告按照规定向被告申请换新驾驶证,并按照被告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体检结果显示,原告符合申领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条件。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手指的缺陷并不影响其驾驶机动车,而被告以原告不具备申请条件为由拒绝颁发驾驶证的行为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之规定不符,被告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存在偏差而拒绝给被告颁发驾驶证不当。承办法官据此组织原、被告双方协调,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区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区法院经审查,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行政庭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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