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再次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严格落实刑事被告人不再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的规定。
会上,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刚明确指出: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有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有利于强化现代司法理念,充分彰显司法文明和司法民主.在严格执行刑事被告人不再穿着“囚服”等监管机构识别服出庭受审的规定的同时,针对前期在落实这一规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出庭受审特别是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着装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二是服装应当整洁、得体,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三是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奇装异服或工作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帽子等刻意遮挡面容的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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